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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支持创业创新扶持政策100问
淄博市创业创新扶持政策100问
服务介绍
1、注册公司时对企业名称有什么要求限制? 解答:企业名称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使用。凡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可冠以“山东”行政区划名称;允许企业直接申请冠市行政区划名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的字号。

1、注册公司时对企业名称有什么要求限制?

  解答:企业名称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使用。凡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可冠以“山东”行政区划名称;允许企业直接申请冠市行政区划名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的字号。

  政策依据:《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鲁工商企规字〔20133号)、《市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内涵发展的意见》(淄工商办字〔201236号)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人:孙俊

  联系电话:2306831

  2、注册公司时对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解答: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内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允许可以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为企业出资,允许企业债权转为股权,非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可放宽至70%。

  政策依据:《省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鲁工商企规字〔201211号)、《市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内涵发展的意见》(淄工商办字〔201236号)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人:孙俊

  联系电话:2306831

  3、从事生活便利行业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解答:个人从事修鞋、修自行车、缝纫、卫生保洁、小家电维修等生活便利行业,低保特困家庭和残疾人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在农村集市从事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经营的流动商贩,可免予办理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鲁工商企规字〔20133号)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人:巩绪温

  联系电话:2306865

  4、什么是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

  解答: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城市困难家庭从事个体经营,除从事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不收取任何费用,不纳入验照管理。

  政策依据:《市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内涵发展的意见》(淄工商办字〔201236)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人:巩绪温

  联系电话:2306865

  5、民营资本注册公司有什么限制?

  解答:实行市场准入“零门槛”,除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外,投资领域一律向民营资本开放。

  政策依据:《市工商局关于推动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淄工商办字〔2012176号)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人:巩绪温

  联系电话:2306865

  6、合伙办企业对出资额有何限制?

  解答: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数额的限制。

  政策依据:《市工商局关于推动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淄工商办字〔2012176号)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人:巩绪温

  联系电话:2306865

  7、筹建重点项目的企业前置审批时间较长怎么办?

  解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项目建设,因筹建时间长、暂时无法取得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可核发限定有效期、经营范围为“对某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管理”的营业执照。

  政策依据:《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鲁工商企规字〔20133号)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人:孙俊

  联系电话:2306831

  8、注册登记对经营场所有什么规定?

  解答: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条件,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经营场所。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上述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政策依据:《市工商局关于推动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淄工商办字〔2012176号)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人:孙俊

  联系电话:2306831

  9、租用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手续如何办理?

  解答:租用城区写字楼、商住楼商业部分、公寓式住宅楼作为办公场所(不含经营场所)的,可凭不扰民承诺书和物业管理公司备案手续办理工商登记,不需提供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证明文件。

  政策依据:《市工商局关于推动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淄工商办字〔2012176号)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人:孙俊

  联系电话:2306831

  10、家庭农场设立登记的范围是什么?

  解答: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可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

  政策依据:《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鲁工商企规字〔20133号)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人:巩绪温

  联系电话:2306865

  11、创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注册登记时有什么规定?

  解答:对兴办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站、农村幸福院、虚拟养老院),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享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25号)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责任人:陆娟

  联系电话:3887712

  12、办理软件企业有什么政策优惠?

  解答:鼓励以软件技术成果投资兴办软件企业,在经评估确认后,其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60%。鼓励软件企业以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无形资产出资入股,无形资产作价总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70%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淄博市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淄政办发〔2011134号)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人:孙俊

  联系电话:2306831

  13、在网上开网店有什么规定?

  解答:支持创业者通过网络实现创业就业。自然人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办网店,经营项目不涉及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前置审批的,在按要求向交易平台提交其真实身份信息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网络经营者可使用“××网(网站、网店)”、“电子商务”等作为名称中行业用语,经营范围可依申请依法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

  政策依据:《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全省网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工商市规字〔20136号)、《市工商局关于推动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淄工商办字〔2012176号)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人:崔岫岩

  联系电话:3119338

  14、网络经营没有实体店铺如何注册登记?

  解答:无实体店铺的,允许其利用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直接作为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允许网络经营者一址多照,同一经营者在同一辖区开办经营范围相同的网店和实体店允许一照多址。

  政策依据:《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全省网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工商市规字〔20136号)、《市工商局关于推动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淄工商办字〔2012176号)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人:崔岫岩

  联系电话:3119338

  15、初次创业在注册资本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解答: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允许其自领取营业执照后3年内交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

  政策依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8号)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人:巩绪温

  联系电话:2306865

  16、什么是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解答:自2014年起,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和创业登记的小微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64)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人:曹玉文

  联系电话:3186110

  17、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有何补贴政策?

  解答: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64)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人:曹玉文

  联系电话:3186110

  18、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自主创业企业有什么金融扶持政策?

  解答: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自主创业企业实施金融支持政策,一是降低贷款准入门槛,适当简化贷款手续,且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审批、优先发放贷款。二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劳动力就业较多的项目和自主创业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三是在开户、结算、结售汇等金融服务方面实行优惠,同等条件下给与优先办理。四是对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和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优先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比例不得高于同类型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认定程序>的通知》(淄劳社发〔200998号)

  责任部门:市人行    责任人:刘博  冯泉

  联系电话:3169035  3187702

  19、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有什么优惠政策?

  解答:到201410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比重,降低资本占用。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227号)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  市银监局   

  责任人:马振群  罗澜

  联系电话:3197123   3581611

  20、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非营利担保机构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符合信用担保条件,且其80%以上业务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非营利性担保机构,经省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其实现的担保业务收入,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142号)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    责任人:马振群

  联系电话:3197123

 

 21、创业人员和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有什么优惠政策?

  解答: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享受10万元的贴息贷款;对安置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享受300万元的贴息贷款,期限为两年。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予以全额贴息和基准利率的50%贴息。

  政策依据:《淄博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淄银发〔201214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64号)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市人行   

  责任人:陈宁  刘博

  联系电话:3189111  3169035

  22、什么是“淄青贷”?“淄青贷”可享受什么政策?

  解答:“淄青贷”是团市委、淄博银监分局围绕服务青年创业兴业和成长成才开展的、由签约合作银行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服务项目。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特别优秀的最高可放宽至500万元。贷款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按照“保本微利”的运营方式,贷款利率执行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可给予适当优惠,最高上浮原则上不超过30%

  政策依据:《关于金融支持青年创业的实施意见》(淄青联发〔201231号)

  责任部门:团市委   责任人:王朋哲

  联系电话:3181385

  23、“淄青贷”针对哪些人群?

  解答:“淄青贷”面向年龄在1840周岁(含),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社会信誉好,贷款用途正当合理的创业青年。其创业项目需要资金扶持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成长潜力好,市场风险低,就业吸纳力强。重点支持成长型、中小型、科技型、就业型企业。

  政策依据:《关于金融支持青年创业的实施意见》(淄青联发〔201231号)

  责任部门:团市委   责任人:王朋哲

  联系电话:3181385

  24、什么是“青春创业贴息政策”?

  解答:对青春创业行动中申请小额贷款的初始创业的、在中小企业扩张中需要创业资金的青年和企业,贴息资金贴补率可视企业发展情况而定,但不得超过当年企业应付利息额的50%

  政策依据:《关于开展2013年度青春创业贴息工作的通知》(鲁青办〔201326号)

  责任部门:团市委   责任人:王朋哲

  联系电话:3181385

  25、对妇女创业有何优惠政策?

  解答:各级财政部门优先对妇联组织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女性创办、创业项目市场前景良好、带动妇女就业创业成效突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扶持。

  政策依据:《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1012号)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责任人:张连磊

  联系电话:3887105

  26、政府对创业培训有什么优惠政策?

  解答:每年将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创业辅导基地,确定为市级创业辅导基地,授予“淄博市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并由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进行扶持奖励。对优秀的市级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并给予扶持。

  政策依据:《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快全市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的意见》(淄中小企〔201136号)

  责任部门:市中小企业局   责任人:沈同

  联系电话:3887803

  27、创业者在创业场地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解答:规划建设政府扶持性创业场地。从2014年起,各级规划、住建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时,预留一定比例的创业用房,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以低于市场价格出租给创业者。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64)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人:曹玉文

  联系电话:3186110

  28、对农民创业培训有那些扶持政策?

  解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村发展带头人培训,省财政按人均12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农村初始创业者培训,省财政按人均2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乡村之星培训,省财政按人均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政策依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工程的通知》(鲁农财字〔201347)

  责任部门:市农业局    责任人:张  

  联系电话:2162764

  29、对吸纳了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就业的创业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对进创业园(区、街)和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占进园(基地)人数70%以上比例的,在三年内实际缴纳的企业(个体)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财政返还。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认定程序>的通知》(淄劳社发〔200998)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人:曹玉文

  联系电话:3186110

  30、小微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等农业服务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等农业服务免征营业税;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8号)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责任人:吴刚  马振群

  联系电话:3587194  3197123

  31、小微企业从事环保、节能行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8号)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责任人:吴刚  马振群

  联系电话:3587194  3197123

  32、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6万元)的小微企业在纳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解答:自201211日至2015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责任人:吴刚  马振群

  联系电话:3587194  3197123

  33、月销售额不足2万元的小微企业有什么税收减免政策?

  解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减免税备案,直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按《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月累计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可申请退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省地方税务局、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鲁地税发〔201344号)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责任人:林玉菊  马振群

  联系电话:3582719  3197123

  34、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月销售额不足2万时,是否可以减免增值税?

  解答:对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月销售额起征点提高到2万元,按次纳税每次(日)提高到500元。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鲁财税〔201191号)、《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49号)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责任人:林玉菊

  联系电话:3582719

  35、小微企业有什么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解答:自201211日至201412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227号)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人:巩绪温

  联系电话:2306865

  36、创业者享有什么免费服务政策?

  解答:创业者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在招工、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方面提供免费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认定程序>的通知》(淄劳社发〔200998号)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人:曹玉文

  联系电话:3186110

  37、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可享受什么收费优惠政策?

  解答:对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策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142号)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人:巩绪温

  联系电话:2306865

  38、残疾人创业有什么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

  解答:对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对残疾人为社会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取得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随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减征90%,但每月减征税额不得超过500元,全年减征不得超过6000元,个人所得税减征期限为3年;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残联申请个体开业资金补助。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142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35号)

  责任部门:市残联  市工商局

  责任人:李金亭  巩绪温

  联系电话:2182477  2306865

  39、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在场地方面有何扶持政策?

  解答: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场地扶持。各区县、高新区要从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设、整顿市容市貌、建立集贸市场时,为残疾人适当安排经营场所。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35号)

  责任部门:市残联    责任人:李金亭

  联系电话:2182477

  40、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可享受什么收费优惠政策?

  解答:对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策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142号)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责任人:巩绪温  林玉菊  马振群

  联系电话:2306865  3582719  3197123

41、城镇退役士兵创业有什么税费优惠政策?

  解答: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    责任人:马振群

  联系电话:3197123

  4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    责任人:马振群

  联系电话:3197123

  43、支持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学生创业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解答:根据创业项目的具体情况,为创业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无利息、无抵押、免担保的3-5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扶持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创业的实施意见》(淄人社发〔201285号)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人:王帅帅

  联系电话:2791855

  44、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有什么收费减免政策?

  解答: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策依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8号)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人:巩绪温

  联系电话:2306865

  45、创办养老服务机构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服务机构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25号)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责任人:吴刚  马振群

  联系电话:3587194  3197123

  46、失业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3号文件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办发〔201140号)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  责任人:马振群

  联系电话:3197123

  47、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失业人员在税收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3号文件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办发〔201140号)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责任人:吴刚  马振群

  联系电话:3587194  3197123

  48、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纳税有困难怎么办?

  解答: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3号文件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办发〔201140号)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    责任人:马振群

  联系电话:3197123

  49、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有什么收费减免政策?

  解答: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3号文件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办发〔201140号)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市工商局

  责任人:王帅帅  巩绪温

  联系电话:2791855  2306865

  50、对物流企业有什么税费优惠政策?

  解答: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物流企业建设标准在3A级以上的外来投资物流企业,经认定后参照执行《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未列入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含各类保证金);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意见》(淄政发〔201137号)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责任人:吴刚  马振群

  联系电话:3587194  3197123

  51、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温泉企业、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等单位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解答: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温泉企业、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等单位,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政策依据:《省政府关于提升旅游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建成旅游强省的意见》(鲁政发〔201316号)

  责任部门:市旅游局    责任人:梁荣江

  联系电话:2150375

  52、对建设游客集散中心、开发旅游项目、旅游演艺项目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城市游客中转站(游客集散中心)设施建设,参照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相关政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利用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开发旅游项目的,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符合条件的旅游演艺项目,享受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省政府关于提升旅游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建成旅游强省的意见》(鲁政发〔201316号)

  责任部门:市旅游局    责任人:梁荣江

  联系电话:2150375

  53、对乡村旅游项目的优惠政策?

  解答:符合条件的旅游演艺项目,享受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新开办的乡村旅游项目,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乡村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实行一事一议,纳税人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定期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省政府关于提升旅游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建成旅游强省的意见》(鲁政发〔201316号)

  责任部门:市旅游局    责任人:梁荣江

  联系电话:2150375

  54、资源节约型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责任人:吴刚  马振群

  联系电话:3587194  3197123

  55、节能环保型企业有什么税费优惠?

  解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责任人:吴刚  马振群

  联系电话:3587194  3197123

  56、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责任人:吴刚  马振群

  联系电话:3587194  3197123

  57、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责任人:吴刚  马振群

  联系电话:3587194  3197123

  58、从事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经营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责任人:张佳

  联系电话:3587185

  59、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享有什么税收减免?

  解答: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包括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包括“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责任人:吴刚  马振群

  联系电话:3587194  3197123

  60、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责任人:张佳

  联系电话:3587185

 61、对发展都市农业有何奖补政策?

  解答:市及区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发展都市农业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扶持政策。对列入全市都市农业发展重点建设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财政给予项目贷款贴息补助或政策奖励;对符合都市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实现长期结构调整、达到一定规模的,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凡符合全市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统一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增连片土地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不能超过农户剩余承包期),且流转手续规范的,给予土地受让方适当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可把受让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都市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开展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创建活动,经市发展都市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立牌标识,对达到市级标准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都市农业的意见》(淄发〔20108号)

  责任部门:市农业局    责任人:张平

  联系电话:2162764

  62、支持蔬菜标准化生产基地(标准园)建设的奖励政策?

  解答:经验收合格,认定为市级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标准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分别补助5万元、8万元、10万元。支持蔬菜质量品牌化建设。对当年获得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和农业部地理标志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每年在全市支持推广5-8个先进实用的科技项目,支持市菜篮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开展日常检测活动。支持基层检测室和速测点建设,按照市、区县、建设单位1:2:2的比例,对购置的速测仪器进行补贴。对重点蔬菜基地老旧棚室升级改造、市场升级改造、信息网络建设、蔬菜冷链物流建设等给予适当补贴。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淄政发〔20116号)

  责任部门:市农业局    责任人:张平

  联系电话:2162764

  63、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等买卖业务有哪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    责任人:马振群

  联系电话:3197123

  64、由个体工商业户升级为私营企业,暂时建账有困难怎么办?

  解答: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    责任人:马振群

  联系电话:3197123

  65、临时经营纳税人需要开具临时经营发票怎么办?

  解答: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    责任人:马振群

  联系电话:3197123

  66、地税部门直接举办的各类税收知识培训班,如何收取费用?

  解答:免费

  政策依据:《关于在全市地税系统设立纳税人税法培训中心的通知》(淄地税发〔201033号)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    责任人:马振群

  联系电话:3197123

  67、个体工商户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如何收取费用?

  解答:自200921日起停止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政策依据:《关于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财综〔200910号)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    责任人:马振群

  联系电话:3197123

  68、纳税人有政策疑问需要了解有何联系途径?

  解答:外部网站查询、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12366电话咨询。

  政策依据:《市地税局关于印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地税发〔2004134号)、《淄博网上地税局网站维护暂行管理办法》(淄地税发〔200510号)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    责任人:马振群

  联系电话:3197123

  69、纳税人因特殊情况超过法定申报期限以后才申报如何处罚?

  解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    责任人:马振群

  联系电话:3197123

  70、企业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245号文件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32号)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责任人:吴刚  马振群

  联系电话:3587194  3197123

  71、民营企业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加速折旧?

  解答:对民营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142号)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责任人:吴刚  马振群

  联系电话:3587194  3197123

  72、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抵扣。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142号)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责任人:吴刚  马振群

  联系电话:3587194  3197123

  73、科技成果转化以股权形式对科技人员进行奖励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78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上述审核权,但获奖的机构或个人应在获奖后30日内,主动向税务部门报备相关资料,否则将不得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    责任人:马振群

  联系电话:3197123

  74、对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计划的企业有什么奖励政策?

  解答:对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计划的企业,分别给予1:0.51:0.2的资金配套支持。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245号文件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32号)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责任人:巩飞

  联系电话:3184674

  75、对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有何奖补政策?

  解答:对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的给予30万、20万、10万奖励。对新承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30万、20万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013号)

  责任部门:市质监局    责任人:刘洪玉

  联系电话:2315973

  76、对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经省政府批准,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淄发〔20068号)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责任人:吴刚  马振群

  联系电话:3587194  3197123

  77、对创新发展500强企业有什么奖励政策?

  解答:创新发展500强企业缴纳地方税收增幅高于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增幅的,由市、区县财政给予超出部分50%的补助,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每户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扶持“双500强”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311号)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责任人:张连磊

  联系电话:3887105

  78、对创新发展重点项目在用地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解答:创新发展重点项目在用地方面享受“点供”政策。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扶持“双500强”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311号)

  责任部门:市国土局   责任人:王俊红

  联系电话:2777827

  79、对上市企业有何奖励政策?

  解答:企业实现上市后,由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方案由上市公司申报,经市证券工作协调指导小组批准后,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720号)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责任人:马用波

  联系电话:3180284

  80、民营企业从事科技服务、技术转让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142号)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责任人:吴刚  马振群

  联系电话:3587194  3197123

81、对软件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含嵌入式软件),可按17%的法定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创办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最短折旧年限为2年。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淄博市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淄政办发〔2011134号)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责任人:吴刚  张佳  马振群

  联系电话:3587194   3587185   3197123

  82、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责任人:吴刚  马振群

  联系电话:3587194  3197123

  83、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淄发〔20068号)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责任人:吴刚  马振群

  联系电话:3587194  3197123

  8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淄创办企业有何优惠政策?

  解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淄创办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245号文件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32号)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人:孙俊

  联系电话:2306831

  85、我市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有什么扶持政策?

  解答: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被认定并授牌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根据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建设状况、创业孵化成功率、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一次性奖励20-50万元。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属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淄博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发〔201293)、《市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245号文件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32号)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责任人:曹玉文  吴刚  马振群

  联系电话:3186110  3587194  3197123

  86、对组织实施国外专家引智项目有哪些奖励政策?

  解答:组织实施国外专家引智项目,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引智项目的,按照国家和省补助额的11予以补助;列入市重点引智项目的,每个项目补助2-5万元。

  政策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淄办发〔200927号)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人:王智瑞

  联系电话:2791863

  87、对专利创造有什么资助政策?

  解答: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最高5000元;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用于资助职务发明,每件最高资助分别为600元和300元;专利合作条约(即PCT)或巴黎公约国际申请,单位申请每件10000元、个人申请每件4000元;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20000元,个人申请每件1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给予代理费、申请费全额资助(以实际发生费用票据为准),每件不超过10000元,已享受本条第一款资助的,只资助其差额部分;企事业单位维持四年以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给予适当年费资助;已享受省财政专利创造资助的,我市只资助其差额部分。

  政策依据:《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财教〔201335号)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责任人:王著明

  联系电话:3178957

  88、获得国家和省、市专利有何奖励政策?

  解答:专利奖励标准: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给予发明人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山东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发明人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获淄博市专利奖,按照《淄博市专利奖评奖办法》执行。对专利创造优胜区县,根据《淄博市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综合测评结果,对前三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年度授权发明专利全市前10位且年度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的企业,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奖励。已享受省级财政专利相关资金奖励的,市级不重复奖励。

  政策依据:《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财教〔201335号)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责任人:王著明

  联系电话:3178957

  89、淄博市专利奖是如何设置的?

  解答:淄博市专利奖评奖办法。专利奖设重大专利奖,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学生发明奖。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其中重大专利奖10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学生发明奖每项奖励1万元。

  政策依据:《淄博市专利奖评奖办法》(淄政发〔201336号)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责任人:王著明

  联系电话:3178957

  90、高层次人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可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解答: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和待遇:安家补贴5-50万元;三年内生活补贴每月2000-10000;高层次人才带研发项目到我市工作,根据项目情况,提供不低于1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政策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规定》(淄发〔20047号)

  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责任人:李碧录

  联系电话:3180118

  91、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解答: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进入淄博高新区特色产业创新园、大学科技园、博士创业园等创新园区开展研发创业,享受1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资助,5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的研发场地及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对进入开放式中试基地完成中试的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年的贷款贴息扶持。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245号文件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32号)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责任人:巩飞

  联系电话:3184674

  92、高层次人才家属可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解答:实行高层次人才无障碍引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随迁来淄,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落户;其配偶需安置工作的,由人才引进单位负责落实,原属机关事业编制的,由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协调安置,不受接收单位编制限制,特别急需的优秀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安置实行一事一议;其子女需进入中等及以下学校学习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就优原则协调办理;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限制。

  政策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淄办发〔200927号)

  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市编办  市人社局  市公安局 市教育局

  责任人:李碧录

  联系电话:3180118

  93、淄博市对杰出人才有什么奖励措施?

  解答:我市设立了“淄博市杰出人才奖”,作为我市人才表彰的最高奖项,每次表彰1-3名,每名奖励50万元。设立“淄博市杰出人才提名奖”,每次表彰5-10名,每名奖励5万元。

  政策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淄办发〔200927号)

  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责任人:李碧录

  联系电话:3180118

  94、已满编事业单位如何引进高层次人才?

  解答:在市人事编制部门设立一定数量的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专门用于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编制短缺问题,并鼓励高层次人才向企业流动。已满编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由其主管部门向市人事编制部门申请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

  政策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淄办发〔200927号)

  责任部门:市编办    责任人:于海滨

  联系电话:2791867

  95、引进到企业生产科研一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能否使用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

  解答:对引进到企业生产科研一线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5年劳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要求落为事业编制的,可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人事编制部门申请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其人事档案由有关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住房补贴、生活补贴由用人单位和同级财政按6:4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他工资、保险等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在企业工作满5年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

  政策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淄办发〔200927号)

  责任部门:市编办    责任人:于海滨

  联系电话:2791867

  96、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什么奖励政策?

  解答: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和15万元的补助。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意见》(淄政发〔201339号)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市人社局

  责任人:巩飞  马小娟

  联系电话:3184674  2791839

  97、对创建为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的企业有什么奖励政策?

  解答:对新认定批准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批准的省级创新平台的给予30-5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助。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意见》(淄政发〔201339号)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责任人:巩飞

  联系电话:3184674

  98、我市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泰山学者有什么奖励?

  解答: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配套支持100万元,省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配套支持50万元(同一人选最高支持100万元),资金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在我市入选“万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经费,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政策依据:《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进行配套支持的通知》(淄组发〔201222号)、《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万人计划”人选进行配套支持的通知》(淄组发〔201320号)

  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责任人:李碧录

  联系电话:3180118

  99、对创新团队有什么奖励政策?

  解答:每2年开展一次优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每次表彰5-10个,对业绩突出的创新团队授予“淄博市优秀创新团队”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记集体二等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组织的专家休养考察活动,优先吸收市优秀创新团队成员参加。

  政策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优秀创新团队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淄办发〔200929号)

  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责任人:李碧录

  联系电话:3180118

  100、对引进国家“外专千人计划”专家有什么政策?

  解答:国家“外专千人计划”专家与我市单位签订正式工作合同,省财政配套资助经费拨付之后,市财政按省资助标准11进行配套。“外专千人计划”专家在出入境、居留、医疗、保险、住房、税收、薪酬等方面享受“千人计划”特定政策和待遇。

政策依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国家“外专千人计划”外国专家的引进和申报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字〔2012192号)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人:王智瑞

  联系电话:2791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