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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成本创业
淄博市鼓励“零成本创业”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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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鼓励“零成本创业”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淄博市鼓励“零成本创业”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淄政办发〔2016〕12号

为切实增强创业者敢于创业、勇于创新的能力和信心,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塑造“齐创汇”创业活动品牌,打造“汇聚鲁中、圆梦淄博,齐心创业、扬帆起航”城市新形象,加快建成具有国内影响力的区域创业创新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就鼓励“零成本创业”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启动资金扶持

1.鼓励杰出精英创业。对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等顶尖人才(以下简称“顶尖人才”),入选省“泰山学者”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等高端人才(以下简称“高端人才”),入选“淄博英才计划”等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在我市创(领)办新企业进行创业的,经认定,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对于我市引进的国际国内一流或顶尖人才团队,实行“特事特办、一人一策”,市财政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资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2.支持大学生创业。鼓励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的青年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对大学生来我市创业且入驻各类创业载体的(入驻各类创业载体,是大学生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前提条件,下同),每年选择200个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每个5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支持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离岗创业。鼓励有一定技能专长的技术人才离岗创业,正常经营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和2000元岗位开发补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房租补贴

4.实行办公场所补助政策。向创业者提供3年免费使用的创业场所和物业费、高速宽带入网费补贴。其中,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业的,由其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政府分别提供不超过300平方米、200平方米、100平方米办公研发场所或参照当地办公用房租金平均水平给予租金和物业费、高速宽带入网费补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对大学生和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创业的,对其入驻创业载体使用工位给予3年租金补贴,5人以上团队提供最高3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5.实行住房补贴政策。对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业的,由其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参照当地住房租金平均水平,分别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15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住房3年租金补贴。以建设、租赁方式建立“青年创业人才公寓”,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提供“零租金”住房,或参照当地住房租金平均水平,发放3年租房补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三、融资支持

6.实行贷款担保、担保费补助、保费补贴扶持政策。对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和大学生创(领)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由市、区县政府所属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分别提供最高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和100万元的担保支持。(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

对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和大学生创(领)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担保贷款,担保费用不超过贷款额2%部分,由担保机构所属政府给予50%补助。(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对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按照保费总额的30%给予补贴。(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7.实行贷款贴息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担保贷款额度提高为30万元,按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和专业技能人员创办的企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对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创(领)办的企业获得的商业贷款且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的,按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补助,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8.实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政策。对合作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损失给予30%补偿;对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损失,由担保机构、省再担保集团、合作银行和代偿补偿资金,按40:25:20:15比例共同承担。(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

9.实行科技创新补助政策。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和大学生创(领)办企业形成的科研成果,经认定,对技术领先、产业化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市财政按照前期研究费用20%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匹配。鼓励大学生创业者、初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开展创业活动,市财政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0.实行科研成果中试补助政策。对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和大学生创(领)办企业利用我市各级政府所属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山东理工大学科研平台、各高职院校的实训平台进行中试活动产生的费用,市财政给予30%、最高100万元的补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1.实行科研成果产业化支持政策。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科技创新产业化项目,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奖、山东省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奖且在我市产业化的,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产业转化资金扶持。同一项目分获国家奖和省奖的,按国家奖给予扶持。对大学生的产业化项目,市级每年选择100个优秀项目,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产业化项目,给予每个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配套公共服务体系支持

12.实行众创空间等载体平台支持政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专业机构运营的模式,在全市布局建设一批集专业服务、创业辅导、创客孵化、技术和资本支持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孵化器和创业空间。通过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大街、创业特色社区等新型孵化平台,打造能够满足不同人才、不同产业、不同市场和阶段需求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特色产业园区”的全链条创业创新孵化体系。围绕高新区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无机非金属材料、精细化工和高分子材料、MEMS等5大创新园区,打造淄博市创业创新核心引领区。以“大红炉”众创空间为依托,加快建设环理工大学创业圈。力争3年内,全市初步建成有效满足大众创业创新需求、具有较强专业服务能力的示范性众创空间50家。其中,市政府委托相关部门牵头建设10家左右,综合型、科研创新型、创业带动就业型各占三分之一,采取政府提供场所和少量补贴,委托国内知名专业运营机构管理运营模式建设运营。各区县政府结合实际,分别建成综合型示范性众创空间1家,专业型若干家。驻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科技创新型示范性众创空间10家。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自身优势,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发展专业众创空间,提高众创空间市场化程度。市级每年根据孵化效果、产生的经济社会价值、入驻企业数量、吸纳就业人员等实际情况,选择3-5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众创空间给予每处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财政再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扶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13.实行创业培育服务政策。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建立服务创业的开放式平台,聘请高端专业服务机构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指导培训活动,由所在区县给予一定额度的活动费用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为创业者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工商注册、财务代管、法律咨询、税收策划、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等中介服务,所需资金由市级和所在区县按照1:1的比例负担。对来我市创业的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和大学生,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科技立项、分配激励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六、组织实施

14.加强组织保障。成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级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市“双创”发展协调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创业创新的统一规划和协调推进;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监测统计、协调服务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市科技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共同推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创业工作,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创新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通过存量整合、增量倾斜等方式筹措落实资金,统筹用于支持“零成本创业”政策实施,并健全完善资金监管制度,加强资金绩效考核。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完善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创业创新工作协调机制,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15.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齐创汇”创业理念,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举办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厚植创业创新人才优势。大力宣传创业创新的典型事迹,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

16.加强督导考核。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协调,密切协作,进一步细化分解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抓紧制定具体措施,逐项推进落实,推动形成 “零成本创业”的工作合力。市“双创”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度督导,建立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定期调度统计各区县、市直相关部门创业创新工作开展情况。市里将创业创新工作纳入区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内容,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引导区县扎实有效开展创业创新工作。

我市出台的其他支持人才战略实施、推动创业创新政策等与本文件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